醉酒驾驶车辆的处罚根据是否涉及营运、是否造成事故等情节严重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,具体如下:
一、刑事处罚
基本刑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
。
从重处罚情形
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,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:
-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,或逃逸未构成其他犯罪;
- 血液酒精含量≥200毫克/100毫升;
-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;
- 驾驶营运机动车;
- 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;
- 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。
数罪并罚情形
若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检查并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,将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二、行政处罚
吊销驾照与罚款: 约束至酒醒后吊销驾驶证,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
五年内禁驾:因醉酒驾驶被处罚后,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。
三、其他情形补充
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营运车辆:
吊销驾照,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,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;
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;
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,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。
重大交通事故:
若醉酒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,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。
四、法律依据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:第91条、第93条规定了醉酒驾驶的处罚措施;
《刑法》: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对醉酒驾驶的刑事处罚作出明确界定。
注:若涉及其他车辆牌照套用、超速/超载等加重情节,可能面临额外罚款或记分处罚。